广东省制冷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制冷学会 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缩写为G.D.A.R.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制冷科技工作者和制冷企事业单位、公司、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设计院所等单位自愿组成,本团体依法登记成立,是具有跨部门、跨行业的全省性、学术技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制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广州市东山庙前西街48号 邮编510080 电话:87674286 传真:87614799 E—mail:A87674286@163.net http //www.gdar.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制冷(含低温工程,下同)空调领域内的学术 技术交流活动; (二)编辑和出版《制冷》,制冷技术资料和制冷科普读物; (三)开展科技普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组织各类制冷技术国内外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广东省制冷空调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有关制冷空调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推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项目论证;制冷科技成果鉴定;制冷产品的质量评议、鉴证;制冷技术水平评定及制冷科技文献和制冷标准的制、修订及编译; (五)充分发挥中国制冷学会加入国际制冷学会的有利条件,组织会员出席国际制冷学术会议,参观、考察国外制冷技术或参加国外制冷展,以促进广东省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 (六)举办国际性制冷、空调、暖通及冷冻食品加工展览会和各类专题研讨会,引进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 (七)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依靠科技,发展制冷产业,举办制冷空调信得过产品推荐活动,以创产品名牌; (八)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呼声,发现和推荐人才,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因制冷产品及相关工程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案例; (九)创造条件,兴办实体,依法登记,照章纳税,其上缴的费用用于发展学会事业和活动; (十)做好全省各地市制冷学会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专业技术知识; (四)个人会员要具有相当于助研、讲师、工程师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必须与制冷空调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承认学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和团体会员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本省内各地市制冷学会按第八条发展本会所属的个人会员,符合条件的并报广东省制冷学会登记管理; (四)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本会书面提示后壹年内仍不交纳会费并不作任何书面答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也可采用通迅方式),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有理事长的委托书并在常务理事会上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人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学会章程的简要说明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精神,并参考中国制冷学会章程对我会原来的学会章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章程《审议稿》经广东省制冷学会四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原则通过,已报广东省科协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现请广东省制冷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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